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张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介休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街**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小区**号,工作单位:山西**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宇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乡**村的山西**物流有限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开车在北中环中通分部与**村中通物流中转站之间进行运送快件。
2018年10月30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张宇在**村中通物流中转站装货(快件)时,将一个书写有“电动吸黑头美容仪”字样的快件和一个护肤品快件装车后将货车开到太原市**路路边停车,将预先放置在车门口的上述两个快件取出拆开,将护肤品扔弃在路边,将电动吸黑头美容仪带到家中据为己有;2018年10 月31日2 时许,被告人张宇在**村中通物流中转站装货时,将一个快件(一部红米6A手机)盗走;2018年11月1 日5 时许,被告人张宇再次乘装货时,将**村中通物流中转站的一个快件(一部老年手机)盗走。
2018年11月3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张宇的住所内搜查出被盗的电动吸黑头美容仪和一部老年手机,在其所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被盗的一部红米6A手机。
2018年11月15日,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张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
综上,被告人张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宇曾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9年2月12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
被告人张宇联系方式:1763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