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组**,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室。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姜某某在小店区坞城南路万景嘉苑工地项目部,找到山西**公司**小区工地项目部负责人裴某某,谎称自己是太原市**公馆的甲方督查,忻州市**集团有一房建项目“保利塞纳风华里”,并将自己的另一微信号推荐裴某某,谎称该微信号是保利集团领导张某某。随后裴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姜某某以承揽“保利塞纳风华里”工程监理需要保证金6万元为名,通过微信于2018年10月27日、10月28日骗取裴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被告人姜某某继续通过微信,谎称**集团在忻州还有保利广场和物流园两个项目,并用伪造的**集团任命其为总务办/总经办副主任兼经营科科长的人事任命书欺骗裴某某,以承揽工程监理需要保证金为名,通过微信于2018年11月3日、11月4日骗取裴某某人民币6万元,于2018年11月9日骗取裴某某人民币5.3万元。共计17.3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人赎回抵押的车辆及用3.4万元购买骐达轿车一辆等。现骐达轿车已发还裴建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价值达十七万三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19年2月2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