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省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街**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21时24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晋J****6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南路行驶至**北街路口以北200米处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38.1 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提取的高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4.4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9年1月21日
附:本案侦查卷壹册。
被告人高某某联系方式:139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