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村。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从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村**街*号*户的家中实施盗窃,被张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19年1月7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