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籍贯为江西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栋,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0********,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拘留,于同日被执行拘留?于2018年5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超市老板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疑似为假药的药品“蚁力神”?“每粒坚”等药品,并依法予以扣押一盒白色瓶装,每盒十粒,红白色胶囊的“蚁力神”,一盒黄色瓶装,每盒十粒,黄色颗粒的“每粒坚”?,经太原市**管理局鉴定,蚁力神为假药?于2018年4月24日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出售了“蚁力神”一粒,获利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晓宇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的联系方式:134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