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住**村。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12月4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见山西省柳林县人成某某在平阳路**酒吧喝醉酒后,将成某某送至小店区**村**日租房内休息,趁成某某醉酒之际,打开成某某的手机,将成某某支付宝内的10000元转入其个人的支付宝账户,又将成某某微信内的3000元转入其个人****。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信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一万三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19年2月2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