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723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青羊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由平顺县公安局青羊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 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酒后驾驶晋D****北斗星牌轿车沿长治市小罗村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连接线时与刘**驾驶的豫E*****大众牌轿车相遇,双方因行车途中发生矛盾,刘**报警举报晋D*****北斗星牌轿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后民警到场查获被告人刘**。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刘**血液乙醇含量为23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证言,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1月24日
附:
????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