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363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城区惠丰街**院*楼*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2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晋D****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治学院南校区门口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陈**血液乙醇含量为15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1月22日
附:
???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