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252号
被告人申*,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601X,汉族,初中文化,长治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职工,住潞城市辛安泉镇**村**号**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申*驾驶银翔牌YX125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南垂村路段时,与行人耿**发生碰撞,致耿**受伤,后耿**经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6日死亡。
经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耿**无责任。案发后,申*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证言;被告人申*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12月21日
附:
??? 1.被告人申*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