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247号
被告人苗**,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083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巷**号*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045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和平东街**巷**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苗**、原**在本区捉马村“好再来”串串店因琐事与在该餐厅就餐的被害人武**厮打在一起,致武鼻骨骨折。经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山西儒林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原**、苗**赔偿被害人武**7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段*等证言,被害人武**陈述,被告人苗**、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12月11日
附:
??? 1.被告人苗**、原**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3册,散页证据材料1页,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