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129号
被告单位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村,法定代表人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表人张**,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890925****,汉族,任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30915****,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担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长治市高新区沁芳苑**号楼1单元**(户籍所在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村*街*号),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牛**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6月9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20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位于本区太行西街北寨十字西南角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区政府的要求,负责对上述用地地面附属物进行清理。被告单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由被告人牛**安排他人将该地一片杨树林砍伐。经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6.0438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焦**、王**等证人证言;牛**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牛**系被告单位滥伐林木的直接责任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7月1日
附:
??? 1.被告人牛**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散页证据材料3份(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