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5********,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73号。2011年1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9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本区鹿家庄村租用朱某某(已判决)一间门面房后,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巴、马、汤”规则,组织赌博活动,赌资累计达到1807180元。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赌具等书证、物证;申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账本二册,光盘一张,朱某某判决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