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朔城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续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平鲁区**栋**附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郭某某、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续某某在微信里组建了****群,群里人数最多时高达270多人,建群以后,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续某某在微信里策划、召集、鼓动白堂村村民于2018年7月23日到朔州市政府上访。
2018年7月23日8时30分左右,平鲁区白堂乡**村村民受郭某某、武某某、续某某鼓动陆续聚集到朔州市政府大门口,向信访局递交反映征地搬迁问题的材料,由于没有立即得到答复,郭某某等人在当日11时煽动两百余村民围堵朔州市政府大门,导致车辆及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出入,市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进行处置,教育并劝离村民,村民不肯离开市政府大门口,要求见白堂乡党委书记,白堂乡党委书记到达现场后向村民做工作,村民仍不离开市政府门口,并有部分村民在市政府门口搭建帐篷,准备长期围堵朔州市政府大门,直到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强行将围堵人员驱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郭某某、续某某为发泄情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郭某某、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