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宾馆巷后,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平鲁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平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朔州市平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现住朔州市**??? 生活区**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鲁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平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朔州市平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
本案由平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驾乘一辆车牌号为晋F****3银灰色吉利轿车,在平鲁区**商场后院**停车场将一辆尼科尼亚电动车电瓶盗走。二人开车来到平鲁区**小区将停放在**号楼**单元门前的一辆雅迪踏板电动车电瓶(超威电瓶)盗走。二人开车来到平鲁区**小区南区将停放在**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三枪电动车电瓶(雅迪电瓶)盗走。二人开车来到平鲁区**小区将停放在**号楼**单元搂道内一辆爱玛电动车电瓶(天能)盗走。二人开车来到平鲁区**小区将停放在**号楼**单元楼道内的红色雅迪电动车电瓶盗走。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在平鲁区共盗窃电瓶5组。
2、2018年lO月18日1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驾乘一辆车牌号为晋F****3银灰色吉利轿车,在山阴县**家楼将一辆停放在楼下黑色小鸟电动车电瓶盗走。二人开车来到山阴县**小区将停放在**栋**单元楼道内的小鸟电动车电瓶盗走。二人开车来到山阴县同太南路**商贸将停放在**号楼**单元楼下的绿源电动车电瓶盗走。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在山阴县共盗窃电瓶3组。
3、2018年10月2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驾乘一辆车牌号为晋F****3银灰色吉利轿车,在平鲁区**小区将停放在**号车库入口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锁撬坏,将**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盗走。将停放在**小区车棚(车库)内的一辆雅利奇电动车电瓶(雅迪电动车电瓶)和一辆雅迪电动车电瓶盗走。随后二人开车来到平鲁区汽车站对面将停放在路旁的一辆宝智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二人开车来到平鲁区**小区(**区)**号楼二单元楼前,被告人曹某某下车正准备用改锥撬一辆电动车,且当时看见有人,后二人就驾车离开了。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在平鲁区共盗窃电瓶4组。后将所盗电瓶都卖于朔州市朔城区**小学巷内何某某(另案处理)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2018年11月7日经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二人所盗l2组电瓶价格为3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筹集毒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彦芳
?? 2019年2月21日
?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