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平鲁区**镇**桥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2********,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平鲁区**镇**桥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 被告人尹某某向杨某某购买井西小区多间彩钢房,该彩钢房为井西小区修建时留下的临时用房,后尹某某在原基础上进行了改造用于居住和养牛,当施工队在该彩钢房土地上修建换热站时,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拒绝搬离彩钢房,2018年5月16日朔州市平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尹某某下达了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尹某某、刘某某拒不拆除违章建筑,并要求按照相关拆迁标准给予赔偿,致使井西小区的换热站无法修建和正常运行(平鲁区井西小区换热站工程于2017年7月签订施工合同,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严重影响井西小区的交工入住,并使承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截至2018年9月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平鲁区热电联产项目施工九标段项目部直接经济损失约肆万伍仟元人民币)。2018年9月6日朔州市平鲁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在平鲁区井西小区强拆该处违章彩钢房。换热站于2018年9月10日开工,将原设计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变更为刚结构,并于2018年1 1月10日全部竣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在井西小区违法改造临时用房用于居住和养牛,拒不拆除,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