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现住平鲁区**镇**村,因涉嫌抢夺罪,经平鲁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4日被平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平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
本案由平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中学西面的路边抢夺被害人石某某的挎包,包内有一部白色OPPO A77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 A77手机价格为1269元)、现金1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所抢财物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2、2018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小区南面的路边抢夺被害人周某某的挎包,包内有一部限量版绿色OPPO R9 plus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限量版绿色OPPO R9 plus手机价格为1857元)、现金7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所抢财物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3、2018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小区南的路边抢夺被害人朱某某的挎包,包内有一部白色OPPO A77(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 A77手机价格为1037元)、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两串钥匙、现金1012元,被告人赵某某所抢手机已被追回,所抢现金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4、2018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街五完小对面剧院路边抢夺被害人李某某的挎包,包内有3100元现金、一部香槟色的VivoY85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香槟色的VivoY85手机价格为1470元)、一张建设银行卡、三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理发店会员卡,被告人赵某某所抢手机已被追回,所抢现金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5、2018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南关广场雄城饺子馆对面马路边抢夺被害人张某某的挎包,包内有一部玫瑰金vivoY66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Y66手机价格为723元)、现金150元,一串家门钥匙,被告人赵某某将所抢财物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6、2018年7月22日在平鲁区**镇**村**号的家门附近抢夺被害人乔某某的挎包,包内有一部玫瑰金色华为NOVA2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NOVA2手机价格为1481元),现金1000元,一串钥匙,一张中国银行社保卡,被告人赵某某将所抢财物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7、2018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小区北面烽火台北的人行道上抢夺被害人冯某某的挎包,包内有一部金色OPP0 7 PLUS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0 7 PLUS手机价格为349元)、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驾校卡、一张学生卡,被告人赵某某所抢手机已被追回。
8、2018年7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平鲁区**镇**小区东面的人行道路边抢夺被害人祁某某的黑色仿LV挎包,包内有一部粉色Vivo X9 PLUS手机(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 X9 PLUS手机价格为1346元)、现金700元、一张农村信用社卡、两串钥匙,被告人赵某某所抢手机已被追回,所抢现金已被其挥霍。
9、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某某(在逃)在准池铁路平鲁段程村隧道内盗割ZR-VV4*7 0+1*35型电缆线280米,致使该电缆线损毁,后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所盗割的280米电缆线总价值为43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筹集毒资,趁人不备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割电缆,致使该电缆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彦芳
2019年1月22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平鲁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