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现住朔城区**乡**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管辖书(2018)晋06刑辖1号决定移送平鲁区人民法院审判,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为了养殖场的方便,明知是退耕还林地而将林地非法占有,在**村北侧的退耕还林地内堆放牛粪,毁坏林地面积7.38亩,毁坏柠条1380株,经鉴定该林地为防护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7.38亩,在非法占用的退耕还林地上堆放牛粪,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彦芳
2018年11月14日
附:
???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