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镇,现住朔州市平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4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平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5日被平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
本案由平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为人寿保险事故处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谎称给被害人高某某所种的树苗投保,向被害人高某某骗取20万现金,但张某某没有给树苗投保,将这20万存入自己账号为6228481678385341575的农行卡中,同年3月24日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将这9万元交给同学吴如才投资“天狮”项目,剩余11万元自己花销。
2、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给被害人高某某所养的牛投保,向被害人高某某骗取35万,其中5万是现金支付,剩余30万是从被害人高某某的晋城银行汇到了被告人张某某卡号为62172305070********的工商银行卡中,但被告人张某某并没有给牛投保,将诈骗来的28万用于支付购买付某某的车,车牌号为晋F****9,并过户在被告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F****7,剩余的7万给了其妻子赵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车牌号为晋F****7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蔚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这8万元自己花销了1万,剩余的7万给了其妻子赵某某。
3、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给被害人高某某加大牛的投保数量,向被害人高某某骗取30万,被害人高某某将这30万汇到了张某某的卡号为62172305070********的工商银行卡了,但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给牛投保,将诈骗来的23万给了女朋友赵某某作为彩礼,并以赵某某的名义存到朔州市朔城区**银行神头支行,后又将这23万取出来(借给陶某某9万元,自己花销14万元),剩余1万用于其结婚花销了,剩余的6万借给了靳某某。
4、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朔州市六区县要重新该人寿保险公司大楼的事实,并谎称只有当选人寿保险公司额人大代表才有资格承揽人寿保险公司大楼工程,向被害人高某某骗取现金10万,后来将诈骗来的10万还了王静东。
5、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将被害人高某某的儿子安排到朔城区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向被害人高某某骗取现金14万元,后将诈骗来的14万借给陶某某。
6、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吴某甲的弟弟吴某乙开的车加大投保金额,向被害人吴某甲骗取现金21000元,两箱价值7200元的国窖1573酒,一条价值620元软中华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人寿保险事故处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高某某的树苗、牛投保,可以投资建造人寿大楼,可以为被害人高某某儿子安排工作,可以为被害人吴某甲弟弟的车扩大保险金额等事实,骗得受害人钱财后将其挥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彦芳
?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