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朔州市开发区**小区附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朔州市荣国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签订井工一矿废铁拉运合同,朔州市荣国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老板候某某派被告人王某某去拉运废铁,王某某联系平朔物资供应中心物资贸易部负责废旧物品回收协调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答应给李某某7000元好处费让李某某在拉运废铁时提供帮助,2018年9月28日下午,荣国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雇佣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K****9的货车去露天矿拉运废铁,货车装好废铁过磅时,王某某将一根钢筋棍支在地磅左上角,使该车实际装有的废铁吨数与过磅票不符,李某某明知废铁过磅吨数错误,放任其继续拉运废铁。当蒙K****9的货车行驶至安家岭矿大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查获。通过对该货车所拉废铁重新过磅,实际重量比磅单重量超出16.94吨,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6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