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92********,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住天镇县**镇**村高铁工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辽A****3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01线35KM+700M处碰撞到右侧水泥宣传碑上(天镇县谷前堡镇张家庄村二桥处),造成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刘某某电话报警并于次日投案,2018年11月22日,刘某某已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其行为已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斌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村高铁工地。
2.案卷材料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