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路**小区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的洗车摊与被害人邓某某所开的租赁公司均位于天镇县南环路温心批发部北100米处且相邻。2017年3月13日13时许,高某某与邓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高某某拳打邓某某,致邓某某咽喉部受伤。2017年4月6日,经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2019年1月7日,高某某的家人已民事赔偿邓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