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天镇县滨江花园小区北门对面公园的马路边摆摊卖小吃。2018年7月1日晚9时30分许,二人因摊点占地发生争吵并互殴,互殴中李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上致其受伤。2018年8月7日,山西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8月30日,李某某已民事赔偿王某某,其行为得到了王某某的谅解。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天镇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