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阳高县**镇**街附近,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吕某某驾车窜至天镇县北街移动公司附近,陈某某见失主任某某停到路边的自行车车筐内有一个挎包,陈某某便下车将自行车车筐内的女士挎包盗走并驾车逃离现场,包内有1100元的现金、价值380元的一部小米手机、一串钥匙、一份工资表。所盗赃款一部分用于吸毒,一部分二人分后挥霍,被盗手机被吕某某所得。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租车从罗文皂回阳高县城的途中,路过夏家场村的一小卖部,陈某某进到小卖部买水时,趁失主董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炕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把手机的密码破开将微信内的1100元转出,用于购买毒品,所盗的手机也换作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