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均系本县**乡**村村民,二人因相邻的耕地纠纷曾有矛盾。2018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去到村南地里遇到杜某某,二人因耕地纠纷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用铁叉致杜某某头部受伤。2018年6月27日,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