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镇**村。2009年至2011年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2017年9月14日任**村党支部委员。因涉嫌贪污罪,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镇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时任天镇县玉泉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韩某某,在上报该村粮食直补面积时,与村支部委员谈某某、报账员石某甲开会决定,以三人及各自亲属名义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至2012年三年共骗取粮食补贴款20145.03元,其中韩某某以个人与亲属名义骗取9895.7元。
2013年上报粮食直补面积时,时任**村党支部委员韩某某与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石某乙及村委委员石某丙、李某某及报账员夏某某召开两委会议,决定为韩某某、石某丙、李某某、夏某某、谈某某及石某甲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共46.4亩,2013年至2016年共虚报185.6亩,套取粮食补助款11263.2元,其中韩某某获款1250元,余款10013.2元被其他人员领取。
2014年上报粮食直补面积时,韩某某要求石某乙为其增加虚报面积,后石某乙指使夏某某为韩某某、谈某某、石某丙在2013年虚报基础上每人增加虚报面积5亩直到2016年,韩某某获款940元。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与他人共同贪污粮食直补款32348.23元,其个人获得12085.7元,以上赃款32348.23元已由韩某某及其他贪污违法人员上缴至天镇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伍册。
3.赃款的转账支票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