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7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镇**门**房。2004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车窜至本县新华街乳品厂路楚香阁饭店门前,拉开失主贾某某轿车车门,盗窃其车内现金11400元。后贾某某通过监控断定盗窃其现金的车辆为蒙H****3,找到该车后向田某某追问并讨要回10000元现金,剩余赃款已被田某某吸毒挥霍。
2018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车窜至天祥贵都小区南门前,看到失主薛某某下车未锁车门,便拉开车门将车内的1700元现金以及价值70元的两盒香烟盗走,所盗赃款已被田某某吸毒挥霍,两盒香烟被田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