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6时许,当被告人袁某甲途经本村大队广场边时遇到了被害人袁某乙,双方因二人共同种植杨树被砍一事发生争吵并撕扯,期间被告人袁某甲从地上捡起石头朝袁某乙的头部扔砸致其受伤,之后被告人袁某甲逃离现场到天镇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9月21日,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斌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