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无业,住山西省和顺县平和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30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阳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1时08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号牌为晋A****S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洪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洪城河南口路段时,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中发现白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4项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白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交警一大队民警将白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1月12日将白某某血样送往鉴定机构,同日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血液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白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霞
2019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和顺县平和路**号,联系电话1383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