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方山,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积翠派出所,住古交市**东路**宿舍**单元**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积翠派出所,住方山县**乡**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的驾驶证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被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郝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合谋使用补办驾驶证的方式变造驾驶证,被告人刘某某在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谎称驾驶证遗失,申请补领新证,在拿到补办的新的驾驶证正本、副本、塑封皮后,利用塑封驾驶证的机会将被告人郝某某的照片塑封到被告人刘某某补领的新证中,补领的驾驶证由被告人郝某某携带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辉
2019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山西省方山县**乡**村**;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