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晋华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帮受害人张某某介绍对象为由,使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冒充所介绍的女子与张某某进行微信聊天、处对象,利用虚假恋爱关系骗取张某某现金9900元,黄金耳钉一对, OPPO手机一部。
被告人郑某某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张某某,且得到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达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弓振亮
2019年2月18日
附:
???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山西省古交市**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