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古交市人民广场移动营业厅持刀抢劫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0元。
2018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古交市东曲工人村19号楼小门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阴某某钱包后被东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及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19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