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薛某某,小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镇城底派出所,住古交市**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人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3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张某丙(已判刑)驾驶张某丙的晋AMR529号黑色凯美瑞轿车,在古交市矾石沟站台附近盗窃价值1622元的1台蚂蚁S7比特币挖矿机和价值22230元的3台蚂蚁T9比特币挖矿机,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3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19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