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刘四小,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加乐泉派出所,住古交市**乡**村**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已与古交市财厚洗煤厂负责人谈好价格,让黄某某到该洗煤厂拉煤。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黄某某领到古交市财厚洗煤厂,告知该洗煤厂工作人员装车过磅后付款,在黄某某的车队装好几车煤并过磅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先行支付部分煤款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逃跑,未将该款支付给古交市财厚洗煤厂,将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素红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