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阎某某,又名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河口派出所,住古交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山西省古交市曹河线K13+855公里处,长18米、宽3米的公路路面挖开,经山西省古交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所出具证明,其毁坏价值为19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9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