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平定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21时34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晋C****3的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洪城北岗由北向南行驶至洪城河南口路段时,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论为:111mg/100ml。 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液送往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5.14mg/100ml。被告人卢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军
2019年1月14日
附:
???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