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眼镜”,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区**楼**门**号,无业。1989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1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5年6月1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29日、2007年1月3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罚款2000元;2008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1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到矿区中石岩小区被害人刘某某家,开锁入户,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56元;硬盒包装中华香烟2条,价值900元;现金600元。共计价值2556元。
2、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到矿区四矿段北被害人陆某某家,开锁入户,盗窃现金12960元;黄金项链一条、重12.527克,价值4121元;黄金耳钉一只、重1.1克,价值362元。共计价值17443元。
3、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西辛庄村被害人马某某家,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240元。
4、2016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到矿区四矿小区被害人任某某家,开锁入户,在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任某某发现后逃离。
以上被告人孟某某盗窃总计价值22239元。用于吸食毒品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马某某、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阳矿价鉴字(2017)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勋
2018年1月12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