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8〕185号
被告人孟**,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乡*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中旬,孟**到介休城里打工并居住在田**家中。因急需用钱,3月27日15时许孟**回到田**家中卧室,从衣柜的化妆包中拿走20张50元面值的现金,总计1000元。2018年4月8日,孟**再次从田**衣柜抽屉中拿出化妆包,将田**的黄金吊坠偷走,之后孟**将所盗窃的黄金吊坠丢失。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认定被告人孟**盗窃田**的黄金吊坠重约5克。2018年11月14日,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1645元。被告人孟**盗窃总价值2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王**对孟**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19年1月3日
附:
??? 1.被告人孟**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