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817,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棠镇某某村1715613,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2018年8月2日注册,车辆号为晋KS***6,案发时无牌照)从介休市刘屯沟电厂返回某某公司。其沿介休市义棠镇郭壁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中段一巷口时,为躲避道路右侧停放的车辆占用反向道行驶,遇被害人郭某甲无证驾驶鑫源牌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东驶出巷口,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郭某甲经介休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1月29日,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虎
武宏源
2019年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