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冀**,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冀**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段**结识,后二人开始谈恋爱交往。2018年6月5日,冀**在段**家过夜起床后看到段**的农商行银行卡,其未告知段**便通过段**手机接收的验证码,将该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再通过手机财付通交易的方式分五次将被害人段**卡里的51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零钱中,之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至自己微信并使用财付通交易的方式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18年12月25日
附:
??? 1.被告人冀**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