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35号
被告单位介休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407*********3XC,单位住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镇***村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介休市*********公司,电话136*******6。
被告人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0077,汉族,住址山西省介休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系介休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介休市*********公司、被告人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于2014年2月购买介休市*********公司,并指定郭某某为法人代表,进行生产经营,褚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后经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最终顺延至2015年11月14日。在有效期满后,介休市*********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仍然继续开采该公司工业广场南土崖处的粘土,并因非法采矿,于2016年5月12日、2016年12月19日、2017年7月31日,共计三次被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介休市*********公司、被告人褚某某身为被告单位介休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原有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检察员:陈金虎
?????????????????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褚某某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