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杨**,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0423,汉族,初中,无业,无,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介纺宿舍东区2号楼2单元303,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2时许,孝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副队长李鹏、民警李慎陶等人在介休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到介休市介坊宿舍东区2号楼2单元附近对涉嫌贩毒的网上逃犯于杰抓捕后准备带离时,于杰妻子闻讯从该单元楼303室其家中到达现场,在李鹏向杨**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后,杨**用脚踢李鹏腿部、裆部,咬李鹏左手腕,后被禁毒大队民警控制,在外围守候的西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李鹏电话通知后来到现场,协助禁毒大队将杨**和于杰二人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警察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杰、史玉辉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正
2019年2月18日
附:
???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