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212,汉族,籍贯甘肃省庆阳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镇中丰村东村北二街164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天香新苑小区7栋1单元5层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被害人赵宏伟驾驶出租车在介休市绵山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杨某驾驶华晨车同向行驶,杨某的华晨车在前面挡了一下赵宏伟驾驶的出租车。在被告人杨某驾驶车到了介休市电力加油站对面的绵山北街拐弯时,赵宏伟驾驶出租车追上来,停下车从出租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铁管击打被告人杨某右臂、左腿,被告人杨某从华晨车里拿出一根镐把打了赵宏伟左肋部。后被告人杨某与赵宏伟撕扯在一起,被告人杨某用额头顶撞赵宏伟面部,并用膝盖顶赵宏伟腿部。后两人停了手打电话叫人,杨朝伟、闫创军到了现场,被告人杨某再次用额头撞了赵宏伟面部,并和赵宏伟厮打在一起,杨朝伟、闫创军上来用拳头打赵宏伟头部、脊背,被告人杨某用拳头击打赵宏伟面部,后赵宏伟鼻部、左肋部受伤住院治疗。
2018年7月10日,经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宏伟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第8、9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管;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杨朝伟、闫创军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宏伟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正
2019年2月2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