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宋**,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8日12时许,宋**驾驶晋KD7373 晋K6T8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2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0线(东夏线)56KM介休市大甫村银海洗煤厂附近,占道行驶时将由南向北贾**骑行“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贾**受伤的交通事故。贾**经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于2018年09月12日死亡。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19年1月22日
附:
??? 1.被告人宋**现被取保侯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