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开发路**号,捕前住原籍。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商场门口,趁被害人成某某进商场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的OPPOA53m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2019年1月31日
附:
???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