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芦某,绰号二胖,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镇南街**组**号,捕前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1-***室。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一直在逃,2018年11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4日晚,朔州籍被告人武某(绰号小刚)、闫某某(绰号二蛋)、冯某某(绰号峰峰)(均已判刑)伙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绰号小二毛、在逃)、小春、小刚、斌斌等十多人在朔城区酷啦啦迪厅玩耍,期间徐某某等人与同在该处玩耍的东北籍被告人姜某(已判刑)、“八斤”等多人因碰撞发生争执,并在迪厅内引发打斗,被在场保安人员制止。被告人姜某在酷啦啦内给东北籍被告人芦某打电话,告知其被打一事。双方人员下楼后,在酷啦啦外,朔州籍人员徐某某等人与赶到现场帮忙的被告人芦某等东北籍人员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派出所警车赶到现场后双方人员逃离。打斗中受伤的被告人姜某到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5日凌晨,被告人武某、闫某某、冯某某伙同徐某某等多人人驾车赶到第三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姜某、芦某、犯罪嫌疑人“八斤”等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被告人姜某、芦某、犯罪嫌疑人“八斤”等人见状逃离现场。
2013年12月25日晚,朔州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称东北籍被告人宫某某(已判刑)与其约架,随后纠集被告人武某、闫某某、冯某某、斌斌、小刚等五十多人驾车到朔城区南邢家河和丽园小区附近等待被告人宫某某等东北籍人员到达。因被告人宫某某等人未去现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带领被告人武某、闫某某、冯某某等人在朔城区府东街附近找到被告人宫某某、犯罪嫌疑人“天龙”、“老盖”、“大光”等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告人武某、闫某某、冯某某与被告人宫某某、犯罪嫌疑人“天龙”、“老盖”、“大光”等人发生打斗后离开,被告人姜某、芦某带人追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未果后返回。
2013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武某、闫某某、冯某某、徐某某、小春、斌斌等人从徐某某朋友家出来,被告人闫某某、武某、冯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被东北籍人员被告人姜某、芦某、关某(已起诉)等人驾乘的车辆追逐、拦截。被告人武某、闫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开发区世纪新城小区附近汇合后,与同在附近等待的东北籍被告人宫某某、姜某、赵某某(均已判刑)、芦某等人驾驶的车辆相遇,先后在开发区建设北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和开发区福煤小区门前路段,驾车冲撞,双方人员下车持械相互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芦某受伤,四辆轿车受损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经鉴定,四辆轿车被损财物价值共计23725元,被告人赵某某损伤程度无法鉴定,被告人芦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2019年1月4日
附:
??? 1.被告人芦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