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葛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住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伙同“小四川”及其朋友(二人情况不详,现在逃)于2018年10月10日早上在朔城区火车站附近早市盗窃一部土豪金色苹果7PLUS手机,128GB内存。被告人葛某某将所盗手机给了“小四川”,“小四川”朋友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葛某某发来300元。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