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区,住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14时许,在朔州市朔城区富丽阁茶座楼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因口角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张某甲胸部扎伤,致使被害人张某甲住院治疗,2016年12月7日经朔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甲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检察官:朱德
2018年1月23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