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村5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2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1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移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聚众斗殴罪
2013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已判刑)、冯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批捕在逃)、小春、小刚、斌斌(均在逃)等人在**区酷啦啦迪厅玩耍,期间徐某某等人与同在该处玩耍的被告人姜某某、“八斤”等多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斗,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批捕在逃)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芦某某(批捕在逃)与他人发生打斗一事,被告人闫某某等人下楼离开现场时,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芦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人员逃离现场。在打斗中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到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5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冯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驾车赶到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八斤”等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犯罪嫌疑人芦某某、姜某某、“八斤”等人见状逃离现场。
2013年12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声称犯罪嫌疑人宫某某与其约架,随后纠集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冯某某、犯罪嫌疑人斌斌、小刚等人驾车到朔城区南邢家河***小区附近等待犯罪嫌疑人宫某某(批捕在逃)等人到达。因宫某某等人未去现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带领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冯某某等人在朔州市府东街附近找到宫某某、“天龙”、“老盖”、“大光”等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冯某某与宫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离开,犯罪嫌疑人芦某某、姜某某带人追赶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未果后返回。
2013年12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冯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小春、斌斌等人从徐某某朋友家出来,被告人闫某某、武某某、冯某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被东北籍人员驾驶的大众宝来等轿车追逐、拦截,被告人武某某、闫某某、冯某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先后驾车跑到开发区建设北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和开发区福煤小区门前路段,与在附近的犯罪嫌疑人宫某某、芦某某、姜某某、赵铁军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逐、冲撞,随后双方人员下车持械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芦某某、赵铁军,被告人闫某某受伤,四辆轿车受损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经鉴定,四辆轿车被损财物价值共计23725元,犯罪嫌疑人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非法拘禁罪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苑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向内蒙籍被害人张某某索要赌债,将张某某带至朔城区海苑山庄西侧离西环路不远的野地,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又将张某某带回海苑山庄817房间内,被告人苑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分别又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殴打,直至2014年9月15日早上才让其离开朔城区海苑山庄,致被害人张某某左耳鼓膜穿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朱德
2016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