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区***镇**村171号,部前暂住朔州市平鲁区**公司附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火山直播平台上与靳某某相识,被告人王某某在平台给靳某某刷了1500元的礼物,向靳某某索取两张裸照,靳某某通过微信把自己的裸照发给了王某某。在被害人靳某某提出与王某某断绝联系时,被告人王某某以将被害人靳某某的裸照上传至互联网为由向被害人靳某某敲诈人民币20000元,让被告人靳某某用20000元赎回其裸照,被害人靳某某在无法筹得钱款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2019年1月23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