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8********,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住玉井镇**村**区**号,无业。201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0日,吉某(已判刑)和吕某某(在逃)拿手机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换取毒品土制海洛因后吸食。
2、2018年10月20日,任某某(已判刑)在山阴县马营乡风电场职工宿舍实施盗窃后,用盗窃来的1200元现金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吸食。
3、2018年10月27日,任某某在山阴县玉井岔路口朱某某家中盗窃1200元现金,然后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用盗窃来的赃款全部购买毒品并吸食。
4、2018年10月31日,罗某某在山阴县玉井镇北祖村向被告人徐某某以160元购买毒品并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 检察官:马洪
2019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